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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管执法。
4.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5.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拟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适时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7.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8.科学使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需要实施休耕。强化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配合)
9.全面监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市县和先导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退耕还林还草和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发现重度污染的牧草地、林地、园地,立即实施严格管控。(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完善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1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1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配合)
1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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