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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入刑!请握紧你的笔!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

2016-12-27 08:51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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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鉴此,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3年解释》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原标题:环评入刑!请握紧你的笔!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刑法解释全文及新闻发布会实录)附刑法解释全文及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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