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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2017-01-04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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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市、县(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七、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开展《江苏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构建地方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相关标准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根据国家即将修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配套开展我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含放射性废渣清洁解控标准。(省环保厅、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健全相关技术规范体系。在国家已有的相关导则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我省重点行业污染地块调查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粮(油)大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参与)

延伸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标题:《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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