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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2017-01-04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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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林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组织制定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延伸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标题:《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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