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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各市、县(市、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十五)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7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有关高校在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中加大土壤环境相关内容课程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探索建立我省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设区市、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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