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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
(89)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9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9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
(9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市、县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等
(9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94)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省、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分别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95)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96)积极争取国家级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将山西省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列入我省基础研究计划指南,组织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将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等列入我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的平台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97)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省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完成太原市小店区、忻州市忻府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一批适用于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
(98)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适合我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加强省级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99)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00)对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报请制定机关废止;规范性文件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由制定机关废止。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环境。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
(101)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102)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
(103)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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