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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05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家具制造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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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furniture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以及纸张等材料制作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木质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woodenfurniture

以天然木材和木制人造板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3金属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metalfurniture

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木、竹、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4其他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otherfurniture

除了木质家具外的其他家具制造的生产活动,包括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制家具、竹制家具、纸制家具等。

3.5木制品制造manufactureofwoodproduct

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和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3.6涂装工艺coatingprocess

将涂料涂敷于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者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7溶剂型涂装coatingbysolvent-basedpaints

使用符合表1中VOCs含量限值的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

3.8即用状态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企业管理。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i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3.1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1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13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

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3.18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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