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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05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家具制造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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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排放限值

5.1.1现有源2017年9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表3焚烧类

5.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5.2.1现有源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在厂界处执行GB3095。

5.2.2现有源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污染物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5.3.1涂装作业的有机废气应做到有效收集,溶剂型涂装应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涂装作业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物控制设施,达标排放。

5.3.2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在密闭空间内清洗,清洗后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3.3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5.3.4喷漆后表面打磨工艺应设置打磨封闭工作间,并安装集尘系统。

5.3.5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5.3.6企业应按照附录D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5.3.7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D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

5.4排气筒高度

5.4.1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4.2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6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6.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源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C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6.2排气筒监测

6.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691、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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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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