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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5 14: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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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LDAR技术服务时,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LDAR技术服务时,应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规范做好组件建档、现场检测、数据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设备泄漏检测现场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人员应在检测前对潜在危险进行评估,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镇海区环保局负责对区域内从事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考核并通报排名,结果在镇海区环保局网站等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考核满分为100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优秀,大于或等于80但小于90分的为良好,大于或等于70但小于80分的为合格,小于70分的视为不合格(考核标准及打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九条考核采用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1)每个检测周期结束后,镇海区环境监测站组织随机与区域内开展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测。抽测点位数占总点位数的5%以内,一般不少于50个,包括之前检测未泄漏和已经完成修复和复测的部件;

(2)镇海区环保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区域内开展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能力验证考核。抽测点位数占总点位数的5%以内,一般不少于50个,包括之前检测未泄漏和已经完成修复和复测的部件。

第二十条开展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数据录入指定的LDAR软件管理平台。对有疑问或委托企业反映较差的检测机构,镇海区环保局应适当加大考核频率。

第二十一条镇海区环保局组织开展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相互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能力验证比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海区环保局应及时向委托企业及社会通报,并报送宁波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厅:

(1)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伪造数据;

(2)LDAR技术服务工作不符合要求;

(3)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

(4)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海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管理办法出台按国家、省、市管理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新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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