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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见附件3)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见附件4)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试点县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选择若干县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18.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见附件5),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行升级改造;对服役期满的,进行规范封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合肥、芜湖、铜陵、马鞍山、宣城等市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到2020年,省辖市、县城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和70%以上,中心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推进合肥、铜陵、淮北等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以淮南、蚌埠、宿州市试点为引领,推动全省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到2020年,各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见附件6)。2017年9月底前,各市、县要编制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1.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步推进农村地区和矿产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土壤污染治理和水源地污染治理。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肃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22.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向环保部报告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各地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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