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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这个时代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然而,长期以来,在经济学界流行着许多错误认识。很多人把污染视为市场的结果,认为人人只顾自己,不顾公益,才会造成环境破坏的现象。在经济学界,某些一向不遗余力支持市场经济的学者,包括大家尊敬的茅于轼老师,由于深受新古典效率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误导,在这个问题上也未能免俗。其他普通大众更有如身处雾霾中,看不到症结根源所在。(至于某些煽情文学,除了博大众眼球,则根本不值一哂。)
环境污染的焦点在哪里
西方福利经济学告诉我们,环境污染是社会成本问题。由于行为存在外部性,使公共利益受损,造成每个人的真实成本得不到反映,因此需要国家加以干预,对负外部性制造者收取所谓“庇古税”(反过来对正外部性制造者予以补贴),以弥补排污者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落差,从而使整体社会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这正是当今各国环保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
福利经济学关键在于没有认识到个人价值具有主观性,既无法比较也无法加总,所谓公共利益和社会成本无法界定,因此也就计算不出“庇古税”要收多少才可达致最优,从而毫无可操作性。实际上,环保主义者和工业主义者(俗称“环保党”和“工业党”)都能利用这个学说:前者把环境当成最大公益,地球“母亲”优先于人本身,因此对环境的任何改变,都被视为“破坏”而不被允许;后者主张工业发展才是最大公益,国家“实力”优先于人本身,从而对带来严重损害的工业污染视而不见。
从全世界来看,“环保党”和“工业党”表面相悖,但在借助一国政府有形之手、支持国家把持经济命脉上却如出一辙。其混合的政策后果往往是:对于无权无势的中小企业,即使污染再轻,也繁文缛节、罚款不断;而对权贵企业或其他有靠山者,不管污染再重,都争先恐后加以引进,给予各种优惠和补贴。
新兴的制度经济学,也介入到这场争论中。科斯告诉我们,在各种替换性产权或制度安排当中,法官应通过判决选择那种最节约成本、效率最优的制度安排。只有少数人注意到,这里隐含的前提是产权具有“随意性”,因为这意味着,法官要化身为一位全知全能的计算者,根据变化不居的市价来比较当事人的成本(事实上岂可比较),从而相应做出不断变化的安排。这样,科斯方案也完全没有可操作性。
以上关于环境的诸种经济学说,都不能令人满意。于是,我们再次把目光投向奥地利经济学派:这个学派由于对苏东计划经济惨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成功预见,九十年代以后学术声誉渐隆。不妨看看他们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多数奥派学者认为:环境问题与其他经济学与伦理学问题没有根本区别,本质是在稀缺资源利用上的人际冲突,从而需要清晰且稳定的私有产权界定。该学派反对极端环保主义者,主张在鲁滨逊一人世界中不存在什么环境问题;反对极端工业主义者,主张任何侵害他人产权(人身及财产权)的污染者都应受到惩罚;反对福利经济学,主张法律应该保护物理边界可以辨识的财产权而非虚无飘渺、捉摸不定的价值;反对制度经济学,主张那些根据法官专断意志而随意改变的产权制度安排不算是真正产权,也根本无法发挥出产权应有的功能。
奥地利学派洞见的深刻之处还在于,他们不单纯把环境问题当成经济学议题,而更看作是一个伦理或法律问题。如果把地球比做一口鱼缸,某家工厂源源不断地排出污水这样的“坏品”(bads),导致其他生灵最终缺氧致死。那么应该允许这样的生产存在吗?从伦理学角度,显而易见,这是一桩屠杀罪行,与大规模毁灭武器的产出无异。对这样的生产者,不仅应当予以制止,还应以谋杀罪提出控告。不过,任何正当惩罚,都须遵循这个根本法律原则,即有确凿证据表明,行为与人身及财产损害间存在明晰因果链条。在实际情况中,许多排放物与人体健康受损没有什么明显因果关系,或损害程度较低从而遵循“污染者补偿或赔偿”(注意不是“交罚款给政府”)的原则。
附带一提,世界上最大一宗潜在污染或“坏品”,不是别的,正是原子弹。而世界上所有原子弹都是由各国政府生产和持有,据说其威力足以毁灭地球环境及人类本身千百万次。某些核国家在太平洋等地区的大规模核爆实验,对当地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危害。这些事实,多少向我们暗示了,各国政府真像某些学者宣称的那样,是环境的保护者而非破坏者?
为何财产权对环境如此重要
事实上,根据自由市场原则,坚持产权优先,才能真正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答案。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渴求更富足的生活水平,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良好的生活环境。假想一个纯粹私有产权的国度,拥有不含任何特惠豁免的私产保护制度,所有土地(包括农田、山林、水潭、河流等)都是私人所有、彼此无缝衔接。人人光是为了本身私利而追求“私人领域”内的更好环境,无数这样的“私人领域”,很自然的构成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良好环境。他们不曾许下宏大愿望——整体环境的改善并非出自其个人本意,而只是他们各自私利的意外结果。
在这样的私产治理规则下,一处“污染源”在排放物在持续扩散以前,就会率先被邻居发现。只要污染物侵入并损害到周边财产主的财产权包括其“私人领域”内良好环境的权利,他们就可以迅速地提出司法控告,且总能方便提交这些污染物从排污者领地进入本人领地的确凿证据。由于明晰的产权,他们也可与排污者采取自由协商、市场交易等其他办法,从而使人们期望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污染控制程度相互协调与和谐一致。
正如米塞斯等所指出的,欧洲私有财产制度根深蒂固,森林为私人所有,切身利益迫使所有者保护森林。他们观察到:由于科学育林方法,在西欧人口密集、工业发达地区优等森林覆盖面仍高达1/5到1/3。
然而,私有产权一旦不受保护且随时遭受威胁,人们就会趋于“短视”。就好像随时可被拆除的僭建房产,自然会修的极为简陋且较不牢固,临时搭建的棚区,也往往是垃圾遍地、污水横流。没有天长地久、稳定预期的“恒产”,人们自然也就对所处环境不知珍惜,整个社会的宜居水准甚至道德水平,也就会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由此可见,外部性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仍然是私有财产制度(甚至可以说这是唯一根本的解决方式,因为其他方式往往会带来更多更大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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