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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大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

2017-01-18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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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重点实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工业园区空气环境质量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保护工程,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工程。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总投资2.91亿元。

专栏3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标准,“十三五”期间,全市继续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开展环境监测办公场地和工作用房建设,购置安装监测仪器设备,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投资2400万元。

2.工业园区空气环境质量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在工业园区建设空气环境质量预警监测系统,投资1600万元。

3.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保护工程项目。“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加油站等重点区域进行地下水质监测与调查,投资1600万元。

4.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建设项目。结合全省环境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同步建设相关项目。新建集环境模型构建、污染源和监控点位分布、污染源监控、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机动车排污管理、移动执法、12369环保热线、环境应急管理、视频会议及现场数据和视频适时传输、环境信息安全、环境政务平台、环境地理信息系统、自然生态建设和修复信息、排污费征收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投资11000万元。

5.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按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标准,强化全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投资2400万元。

6.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二级标准,各县(市、区)财政加大投入开展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备仪器设备,投资1600万元。

7.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护基础设施和设备,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建设固定样地监测网,开展部分重点保护物种的监测。到2020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总投资8500万元。

四、资金筹措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提高政府预算中环保投入比重,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资稳定增长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引进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赠款贷款投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政府公布环境治理工程、环保技术需求,吸引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

规划项目中涉及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小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以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为主,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工业企业搬迁、污水处理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环保产业发展等涉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投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解决或银行安排贷款,此外,各级政府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章改革与保障措施

一、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一)健全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制度。

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重大举措中实行综合决策,把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推进重大决策、政策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环境保护制度。

落实各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红线保护区造成破坏。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区等进行功能重组,实施统一监管。

(四)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推动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土地、水、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上游城市国家财政生态补偿。

(五)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制度。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核算水资源、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损害的,不予提拔或转任要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终身追责。

二、推进环境监管体系改革

(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境准入标准、生态环境恢复标准等。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清洁生产审核、流域水质超标扣缴、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稳步推进市(县)环保机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形成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和山水林田湖一体化保护的环境管理体制。有序整合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配合推动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嘉陵江流域污染治理、风险预警等区域联动机制。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查制度,2020年前完成一轮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巡视,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约谈、通报和限批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实行约谈通报;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的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

(四)加快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落实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推进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司法体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重特大污染事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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