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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环保制度体系
第一节完善环境法规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种类与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改革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第二节健全污染防治机制
完善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加强水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河长制”,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
深化区域环保协作。深化深莞惠经济圈(3+2)环保合作,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跨界河流污染整治等突出问题,建立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机制。
第三节强化环境市场体系建设
培育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市场主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稳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范围,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
健全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体系,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根据行业排污绩效水平,加快推进初始排污权核定,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完善排污交易一级市场;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电子竞价系统,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涉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高风险重点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市场规范,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有序开展,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建立准确、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
第四节构建社会多元共治体系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及处罚等信息,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者名单。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以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做好环保公益宣传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新闻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鼓励环境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加强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技术的研发应用。以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友好为导向,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第五节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生态发展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县、镇(乡)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完善环保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强化责任落实与追究机制,实施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
第七章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第一节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提升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加强市环境监测站的环境应急、区域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石化特征污染物和水生物监测能力。充实市、县(区)两级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夯实县(区)级监测站的基础监测能力。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提升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县(区)级空气自动监测站新建和升级改造,全面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省、市、县(区)三级联网,逐步建设我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优化调整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的监测断面和点位,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建立水质、通量与风险监控“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构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提升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第二节强化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增加机构人员配备,强化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装备配置,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学习与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和人员执法水平。到2020年,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的一级标准的验收。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技术手段。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实施重点企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统一高效的环境监察信息化平台,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在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源识别和执法取证等领域的运用,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第三节提升环境信息水平
推进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县(区)环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市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达标,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三级标准达标率达100%以上。
大力推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创新应用。整合环境数据资源,加快建设完善市—县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利用云计算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动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建设集污染源动态监测和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管平台及分布式地理信息服务系统,构建一站式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网上审批流程延伸到市、县一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推进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县级环境宣教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宣教专(兼)职人员配备,强化市级环境宣教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配置和县级环境宣教机构办公、摄像器材等宣教必要设备配置。到2020年,全市地级以上市宣教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100%以上。
强化环境公益宣传。加强环境科普宣传与环境保护教育,向社会普及新环保法与国家环保政策,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五节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市、县(区)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市级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建设,县(区)级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专职人员配备。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现场核查,严格整改落实和违法处罚。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第六节创新环境监管模式
推行我市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形成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强化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推进环保行政、刑事、民事案件“三审合一”,实行环境案件专属管辖。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排污单位的行业监管。
第八章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规划任务
为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提升等十类工程,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专栏2重大环保工程
(一)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全市VOCs重点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程,完成成品油泊位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完成水泥、钢铁、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更新替代以及10蒸吨/小时(含)以上锅炉达标治理。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工程,建设煤炭、金属矿石、散装水泥泊位和燃煤电厂煤炭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实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尾气检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完善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跨地区电子执法系统,基本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和排气定期检测管理系统。
(二)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全面实施“水十条”。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实施重污染河流整治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完成“两河”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8万吨/日,新增配套(新建、扩建污水厂及完善现有污水厂管网)污水管网46公里,完成64万吨/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1280吨/日。
(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至少完成2项以上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加强市、县(区)环保部门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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