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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的那些通知办法……

2017-02-15 09:11来源:法治周末作者:陈霄关键词:环保部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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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态势,环保部与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数量不菲的各种文件,涉及环境问题的方方面面。

1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又一个关注环保的办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即日起施行。

这并不是三部门首次就此问题联合发文,早在2007年,就曾有过《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两年前,环保部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现,为应对这种形势,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调合作的情况也越发多见,这可以从各部委间逐渐增多的各类联合发文中窥见一斑。

因应实务

作为多年专注于环保领域的执业律师,夏军第一时间也注意到了刚刚下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

一些长时期关注环保的人士承认,上述办法应实践所需出台,确实能解决此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曾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也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机会。

“环保部门不移送,检察院应该介入。”夏军认为,这是衔接办法的一大亮点。

实际上,这也是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成为联合发文主体的原因。过去两个关于执法衔接的文件中,规定了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内容,但现实中却存在为数不少的不移送的情况,此次规定增加了检察院对立案和移送等问题的监督。

在2014年的一次相关主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就透露,检察机关存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难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实施专项立案监督的时候,往往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没有立案,总是伴随着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

万春说,这些案件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环境违法的认定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所以此类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机关的移送,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不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就无法立案,也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

因环境问题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追责的数量在过去数年里的情况并不乐观,早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专门做过统计,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只有25起被追究了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知名环保人士梅念蜀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实践中似乎也很少看到这类案例:“有时候一些案件我们觉得挺严重的,够得上犯罪了,但似乎一些环保部门并不愿意至少是不积极去移送,有些时候也就是罚款了事。”

三部司法解释

“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决定,均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在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这样描述该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

这也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环境问题出台的唯一司法解释,同年早些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认为是继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的突破之后,在司法实务界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真正“破冰”之举。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解释称,由于此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起诉条件、管辖、责任类型以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更是没有涉及,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

原标题:关于环保的那些通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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