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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发布(全文)

2017-02-16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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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工程项目监测

采用定位观测、典型调查和遥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家及自治区立项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水土流失防治效益为监测重点,从项目建设开始,持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直至项目实施结束。

5、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监测

采用遥感监测与野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地区,选择扰动地表和破坏植被面积较大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扰动土地状况、土地利用情况、弃土弃渣、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及其防治效果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能力建设

1、实现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

全面加强各级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包括机构设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监测用房和监测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提高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

2、监测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制定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及监测点建设、监测成果审核、资料整(汇)编等技术规定,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

3、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组织区内外考察和遥感监测技术、风蚀与水蚀定位监测技术、资料整(汇)编技术等培训,实现对全区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全覆盖,全面提升监测技术队伍业务水平。

(五)建设与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部署、各盟(市)旗(县)分级组织实施。

监测点运行管理由旗县具体负责;纳入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水文站点及依托科研院所试验基地监测点自行负责运行管理;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分析、整编、上报等工作。

九、监督管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按照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严守生态红线,建立“机构健全、权责明确、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法监管、全面履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为保护和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一)建设任务

加强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监管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严格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提高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效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积极推进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与多部门协作配合,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推进预防监督的“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控,实现水土保持信息化、现代化监督管理。

近期重点目标:

——制定自治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水土保持生态红线管控指标体系;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监控制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等监管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建立。

——各盟市、旗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级水土保持条例或实施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完成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及公告。

——全面完成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积极推进预防监督的“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控,引入无人机等先进设备,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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