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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2-28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技术钢铁企业节能设计钢铁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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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耐火材料

6.4.1 耐火材料设计应根据生产品种要求简化流程、紧凑布置。

6.4.2 功率较大且需要调速的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6.4.3 煅烧耐火原料应采用回转窑、机械化竖窑。

6.4.4 烧成耐火制品应采用隧道窑、梭式窑。

6.4.5 炉窑设计应提高窑体严密性、降低窑体蓄热损失、减少窑体散热损失及综合利用废气余热。

6.4.6 耐火制品能耗指标应为“吨产品综合能耗”,其计算范围应包括原料储运、干燥、破碎、粉碎、筛分、混合、成型,砖坯的干燥、烧成、除尘等各个工序及公辅设施的能耗,扣除可回收利用的能源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量。

6.4.7 耐火制品能耗可按式(6.4.7)计算

吨产品综合能耗=(E-R)÷T (6.4.7)

式中:T——耐火制品产量(t);

E——加工能耗(燃料、电、水、耗能工质等)(MJ);

R——回收能量MJ。

6.4.8 各种耐火制品综合能耗设计指标应不大于表6.4.8的规定。

表6.4.8 各种耐火制品综合能耗设计指标

6.5炭素制品

6.5.1 炭素制品设计应采用大型煅烧设备,充分利用原料中的挥发分,并应减少外加燃料供给量。应利用烟气余热。应根据不同产品、原料及建设规模,选用回转窑、罐式煅烧炉或电煅烧炉。

6.5.2 当选用回转窑时,应使原料中的挥发分在窑内充分燃烧,并应做到无外加燃料煅烧。原料的炭质损耗应小于8%。窑尾排出的烟气应设置余热回收装置。平均每吨煅烧焦能耗应不大于11.3kgce/t(331.0MJ/t)。

6.5.3 当选用罐式煅烧炉时,应选用逆流式罐式煅烧炉,其火道层数不得少于8层,应充分利用原料中的挥发分,应做到无外加燃料煅烧;原料煅烧的炭质损耗应低于3%;应回收利用炉后高温烟气的余热。

6.5.4 用无烟煤煅烧时,应选用直流电煅烧炉,应改造现有交流电煅烧炉。煅烧煤损耗不应大于4%。普温煅烧直流电耗不应大于800kW˙h/t;高温煅烧直流电耗不应大于1000kW˙h/t。

6.5.5 沥青熔化设备应选择带机械搅拌热媒油加热的沥青快速熔化设备。沥青熔化设备加热应采用热媒油或烟气余热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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