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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人民政府对省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市州、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国资委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398万亩。(省农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处置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执行。(省粮食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及时总结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争取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148万亩。(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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