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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扩大长株潭试点工作。在长株潭地区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向省内其他市州拓展,进一步优化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技术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省农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环保厅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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