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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4份提案直击环保低价、税收等问题(附提案全文)

2017-03-03 18:04来源: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关键词:PPP环保产业两会环保提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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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

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建议承办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近几年,我国进入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常态。在当前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塑绿色经济体系的背景下,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应将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作为一个重要途径和抓手。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助推其发展的最为有效且易于操作的扶持措施,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工业企业主动开展环境保护,能够显著抑制环境污染型投资、生产及消费。

当前,我国在相关环境税收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针对工业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的绿色税收政策不完善。我国钢铁、水泥、化工等重工业的环境治理成本差异性较大,企业因环保投入提高了生产成本,导致缺少市场竞争力,“环保逆淘汰”现象普遍。工业产品遵循市场机制定价,国家无法进行环保价格补贴,需要在环境税收方面加强调控及引导,但是,目前高污染排放行业或地区的绿色税收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二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国家税务部门对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仅有环保行业内的部分事业性质单位能够享受到减免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扶持整个环保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目前,仅有部分地方政府推行针对节能环保企业的地域性优惠税收政策,但减免扶持力度并不相同。比如,浙江省地税局考虑到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以及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投资较大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对于注重社会效益的微利及亏损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另外,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抵免,绝大部分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

三是环境治理细分行业优惠措施取消或不均衡。在增值税征收方面,财税【2015】78号文对“垃圾”的定义比国家原来执行的财税【2011】115号文有所收窄。根据新规定,垃圾仅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而省略了环境影响更大的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弃物),使得工业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企业无法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加了此类企业的财税负担。这部分增加成本将最终传导给污染排放企业,打击了其治污的积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偏窄。财税【2015】78号文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优惠,仅惠及产业链末端的再加工利用型企业,而对于前端的大量回收拆解企业无影响。尤其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通过偷税漏税能够压低自身回收成本,而正规回收及资源化企业需要承担前端的17%全额增值税,另外再加入城建、基建等方面的费用,再生资源行业实际税负达19%以上,面临成本明显高于小作坊商贩的压力。再生资源企业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承担着高额的税负。尽管以前出现过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但不应因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阻碍行业的良性发展。

为推进我国环保税收体制改革,有以下建议:

1、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财税【2015】78号文对垃圾的定义应与以前财税【2011】115号文中的相关界定保持一致,将工业和危险废弃物纳入“垃圾”的范畴。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率应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而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17%税率计征,应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另外,鉴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大部分都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票的现实情况,应参照国家对农产品收购政策,允许退税企业按收购废旧物资金额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用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理顺正规回收企业与个体商贩的税收成本差距。加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惩处力度,例如没收逃税收入并处以5~10倍虚开金额罚款。

2、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优惠。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3、正向激励与负面惩罚措施并行。针对工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调控,一方面,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保税,合理确定税目及税率,落实地方征收管理机制与流程,发挥税收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调节作用,增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适度降低清洁能源或清洁产品的税负,纠正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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