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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2017-03-06 13: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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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省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各市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30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及果品产业重点县。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各市、县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市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和辛集市,在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中,选取30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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