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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国家土十条”),这是“十三五”期间国家层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纲领。《国家土十条》中要求“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3个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这些省份是我国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也是我国土壤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截止目前,13个省(区)中,河南、湖北、新疆等3省(区)尚未发布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方案”),其他内蒙古、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云南等10个省(区)已经发布。本文计划对10个省(区)已经发布的省级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鉴于江苏、浙江、上海、北京、重庆等5个省(市)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相对较早,在土壤环境管理、治理修复和产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经验,故将这5省(市)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一并纳入进行分析,以期对国家和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1. 总体框架结构
“国家土十条”总体结构是10条、33款,从10个方面阐释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省级方案是要结合本省工作基础、工作需求和工作特点,落实“国家土十条”相关任务要求,在“国家土十条”结构上,结合各省任务细化设计需要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不求面面俱到,主要强调任务设计的落地性、针对性和特色性。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技术指南》,对各省行动计划的框架结构提出指导意见,省级方案的结构反映出各省对落实“国家土十条”各项任务的认识和本省的重点工作与特色。
陕西、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总体采用了与“国家土十条”相似的结构;内蒙古、江西、贵州、甘肃、北京、重庆、云南等省(市)并未完全采用“国家土十条”结构,而是采用“防治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的总体结构,将“国家土十条”十个方面的任务区分成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等;广东、广西、四川等省(区)还结合本省重点任务的设计,在“国家土十条”十条任务的基础上新增了本省具有特色的任务。
本文分析的15个省级行动方案的框架结构见表1汇总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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