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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2017-03-07 13:19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关键词: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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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江苏提出开展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等相关标准研究。上海和重庆均提出要修订完善各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筛选值标准,上海提出“修订本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制定建设用地地下水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重庆提出在2017年6月前,颁布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筛选值标准。贵州和浙江省均明确提出制定治理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规范,重庆提出制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重庆计划”中明确提出需要制定的若干技术导则、规范的名称如下表所示。“国家土十条”提出重点监管企业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为此,上海提出要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目前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给其他省区提供了较好的经验和基础。根据各省计划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各省均十分重视本省内土壤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的建设,这是土壤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行业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土壤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应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种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体系,同时按照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开展国家和省级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国家层面上急需制定的管理文件包括农用地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修复成效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技术文件、治理修复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土壤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文件。省级层面上的制度建设任务较重,需要注重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的制定,注重操作性,需要注重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相互协作方面的制度建设;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工程任务主要由地级市层面上组织实施,因此地级市层面上应注重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的制定,包括从项目储备库建设、到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组织实施、到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管理要求等,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针对性文件。技术体系建设方面,目前我国非常缺乏不同污染类型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以及不同技术类型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各省正在陆续推出一批土壤治理修复示范项目,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及时总结工程技术参数和规范性要求,需要以示范项目为载体,在我国200个治理修复项目实施完成后,尽快弥补上我国工程技术规范缺乏的短板,充分发挥各地已有的或正在建设中的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的作用,使其充分参与到技术体系的制定工作中。

5. 空间布局调控

“国家土十条”中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空间布局调控两项内容作为预防和新增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非常重视环保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的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等任务中都非常重视空间调控手段。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也不例外,相关省份落实“国家土十条”关于空间调控的主要任务见表5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相关省份的主要手段和要求包括:(1)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勘界定标。生态红线内涉及大量需要严格保护的土壤,各省制定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一并纳入,对红线范围内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建立产业退出制度,不符合生态功能和准入条件的产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一律退出。(2)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与主体功能区划进行充分融合,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大多数省份均提出了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价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这是土壤空间管理中基础性、先导性工作,目前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尚不成熟,尚需加强研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须与主体功能区划进行充分衔接和融合,在主体功能区划基础上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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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解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孙宁等: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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