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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08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黄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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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确定责任区与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临时摊区、停车场、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产权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工建筑,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责任区书面告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人履行责任方式)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人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乱设、乱贴乱画、乱停乱靠、乱抛乱撒、乱扔乱倒、乱搭乱建、乱晾乱挂、乱堆乱放、乱开挖、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工作。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责任区监督检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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