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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08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黄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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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停车泊位施划的管理和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分别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统一施划。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僵尸车”的管理)在城市道路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内移离;逾期不移离或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管理和处罚)从事车辆清洗或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围墙、围挡设置的管理和处罚)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处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墙,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八)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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