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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08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黄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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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厕所使用人禁止性的行为和处罚)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和处罚)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运输车辆应当统一外观标识并及时清洗、消毒。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禁止性的规定和处罚)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携带犬类等宠物禁止性的行为和处罚)在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遛犬;

(三)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内遛犬;

(四)外出遛行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五)携带人对犬、猫等宠物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种类、允许遛犬的期间、禁止遛犬范围等具体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经营禁止性的区域和处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新建、改扩建的餐饮服务经营的管理和处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登记。

违反前款规定,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油烟排放的管理和处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范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制造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未及时洒水、清扫,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范围)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风景区在本辖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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