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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08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黄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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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禁止性的行为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城市树木花草;

(二)损毁绿化设施;

(三)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四)在绿地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非法设置广告设施;

(五)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照明、景观设施的管理和处罚)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标准)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符合本市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责任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禁止性的行为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责令改正,处以25元以下罚款;对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各类设施完好,免费对外开放,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公共厕所保洁标准)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等污物;

(二)墙壁、顶棚、门窗、挡板、隔断板等整洁,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污迹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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