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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13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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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气污染防治

3.1一般规定

3.1.1设计应优先采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3.1.2工艺设计中应说明废气排放点的种类、位置、排放强度、排放量及去向等重要参数。

3.1.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首先采取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措施。不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应进行净化处理。

3.1.4选择废气和粉尘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治理措施。

3.1.5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废气净化设施及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范要求。

3.1.6废气排气筒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气筒高度及位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3.1.7废气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应有必要的监测采样口,监测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的规定。

3.2废气、粉尘的治理

3.2.1炸药生产过程中的氮氧化物废气处理方案,应根据工艺特点,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吸收法、吸收还原法和吸附法等处理工艺。

3.2.2炸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宜采用真空浓缩工艺进行处理,避免硫酸雾的产生。

3.2.3火药、炸药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有酒精、乙醚、丙酮、乙酸乙酯等有机废气,除同时含有硝化甘油蒸汽外,宜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合理采用吸收、冷凝、吸附、分离等回收利用措施。

3.2.4吸附装置净化风量宜按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设计,其净化效率不宜低于90%。处理有机废气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不满足要求的可采取换热冷却、混风降温等措施。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溶剂回收生产线,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

3.2.5处理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中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相应的耐腐蚀材料。

3.2.6管路中易形成积液的废气净化系统,其排风管路和设备上应设置坡度和排液收集装置。

3.2.7粉状原材料的拆包、倒料、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量较大的工序,应设置密闭性较好负压排风罩,且排风应经过除尘净化处理。

3.2.8弹药装药生产过程中,含火炸药粉尘、蒸汽的废气宜采用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除尘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除尘器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2.9湿式除尘器排放的含火炸药成份废水应进行相应的废水处理。

3.2.10用于处理火炸药粉尘、蒸汽的废气净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

2 通风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风口等,其活动部件应采用摩擦和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 通风管道和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风管法兰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3.2.11除尘装置及管道内有可能沉积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便于检查和清理的清扫口或冲洗管。除尘风管宜采用圆形管道,需要冲洗的除尘管道,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

3.2.12废火炸药、废渣、废液等焚烧销毁产生的废气排放,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3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

3.2.14表面处理生产线的酸雾废气净化设施应具有自动监测与控制装置,产生的废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要求。废气净化设施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相应的废水处理。

3.2.15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漆雾,宜根据工艺和产品的特点选择干式或湿式漆雾净化处理系统。配漆、补漆、烘干漆等工序产生的小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器净化达标后排放。

3.2.16兵器工业建设项目中有关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94的规定;有关电子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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