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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着力推进我区建设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做好全区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详查结果为依据,选取代表性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在2020年底前,逐步完成分类清单的建立。划定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将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一)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粮食主产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在2019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鼓励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全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高原特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布的地(市)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培育和带动我区有机食品产业发展。(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高污染型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二)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按照国家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农牧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三)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前,有关县(区)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区)须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农牧、林业部门应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全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四)明确农用地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
2020年底前,农牧、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全区土壤详查结果为基础,整合现有土壤数据,划定全区农用地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明确高背景值区域边界、元素及其分布,评估土壤生态和健康风险,加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监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实现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学、安全利用。(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五)加强园地林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建立果园、苗圃、主要林草地等农药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土壤重金属背景值较高或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有关县(区)应将其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高背景值或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牧厅、林业厅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矿产资源采选、制革、地热发电、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七)明确风险管控措施。
自2017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在编制各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使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制定修复规划。有关县(区)要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超标的污染耕地和蔬菜基地、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重点行业建设用地、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建立涵盖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进一步明确规划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按照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有关要求,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严防开挖、转运、最终处置等过程带来的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有关县(区)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相关结果报所在地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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