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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符合我区实际的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植物修复、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重金属钝化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积极吸纳国内外先进经验,归纳与总结适合我区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三)积极推动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
引进和推动国内外污染土壤防治技术在全区的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区内外社会机构参与全区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支持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在全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升我区土壤防治水平。(科技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二十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
2019年底前,力争完成《西藏自治区农用地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相关规定。(政府法制办、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对土壤中砷、镍、铜、锌、铅、镉、汞、铬等重金属和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进行重点监测。将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工业园区、粮食主产县及蔬菜大棚基地、畜禽养殖场等区域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在县(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以提高基层环境保护部门人员执法水平。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工作方案的落实。
农牧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落实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保护和治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土地征收、收购与转让过程以及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做好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矿企业尾矿库做好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区土壤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按期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绿色信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要求,为全区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授信审批流程,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加大对全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工矿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可降解农膜安全利用、生物农药推广等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水利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税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建设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自2017年起,在全区分别启动矿山和蔬菜生产基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造成污染的相关责任企业加大查处力度。鼓励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等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高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区内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九)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负责完成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环境保护厅,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综合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须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二)严格评估考核。
2017年底前,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层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指标。自2017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地(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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