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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附项目)

2017-03-28 13: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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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机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在生态环境方面要求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生态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促进资源节约,实现绿色发展。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明确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将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高确立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历史性机遇和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一起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1+6”系列文件,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路线图。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指出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方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十三五”期间将获得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常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我省保持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海南经济基础薄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资源环境管理能力薄弱;二是海南处于环境问题凸显、环境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亟待解决时期,叠加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背景,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增强,对优质的生态环境产品的需求愈加迫切,但全面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尚需时日;四是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发展不平衡,生态经济和制度文化短板明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目前我省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保护好生态环境既是“十三五”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十三五”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要把巩固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任务,实施质量和总量双管控,努力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重点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水平,满足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省和绿色崛起,围绕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和建设美丽海南目标,以巩固和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打好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攻坚战,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继续保持“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全国一流生态环境质量,将海南建设成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

第二节基本原则

——生态立省,环境优先。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更加突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持之以恒地维护好我省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绿色发展,空间管控。紧密衔接海南省总体规划,把握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均衡点,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及其增长速度不能超出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坚持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刚性约束,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深化生态环境空间分级管控,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质量为主,系统防治。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巩固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修复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维护生态安全。

——改革创新,强化法治。创新环境管理理念和方式,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从硬从严、重拳出击,使企业环境行为的外部行为内部化。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依法统一监管,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履职尽责,协力治理。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责任与义务,强化统筹协调,推进联防联控,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有效模式。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构建政府、企事业、社会相互合作和协力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第三节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功能合理、系统完善的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红线管控和规划引领刚性约束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大气、水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生态退化区域得到修复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和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主要指标:

1.生态保护。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比例稳定在33.5%,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近岸海域面积比例稳定在35.1%。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自然岸段保有率不低于40%,湿地保有量稳定在48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以上。各市县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率100%,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80%的自然村建成文明生态村。

2.环境质量。

地级以上城市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8.6%,其他城市(镇)不低于98.0%,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保持不增加;主要旅游度假区和农村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9%;重点工业园区年度空气质量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主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0%,城镇内河(湖)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入海小河流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重点工业园区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或优于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主要滨海旅游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100%。

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现状水平不降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3.污染控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达到国家要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达到1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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