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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汽车尾气污染管控(控车)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车、油、路”工作,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治理和淘汰报废制度,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市公安局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2017年上半年完成淘汰任务数的80%,2017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主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董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主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提高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第五阶段汽、柴油车排放标准要求。外地新转入机动车须符合上级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4.加强机动车禁行限行。继续严格实施城市建成区黄标车和环保不达标车禁行制度以及重型机动车绕行政策,严查严处违规运行车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实施时段:全年
5.道路行驶车辆监管。各县区均要在城市主要进口建设固定式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设备,联网实时检测过往机动车尾气,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气不达标机动车辆信息汇总报车管部门。对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并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实施期限:全年
6.重点车辆类型监管。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依照规定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实施期限:全年
7.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落实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制度,将排放记录作为环保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全面核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完善机动车在线检测监控平台系统,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全程质控监督,防止伪造尾气检测过程和结果。凡为机动车尾气检测提供伪造数据、伪造报告的,一经发现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8.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对各类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实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建设和环保部门备案待查。凡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一律不准进入城市市区营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9.新能源汽车推广。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财税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广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
实施时段:全年
10.机动车销售环节监管。全市禁止销售不符合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型,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对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全年
11.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分公司
1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中石化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分公司
13.成品油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全面禁止使用劣质油品,重点检查城市市区内各类施工机械油品,对施工机械油品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抽检,月抽检率不得低于10%,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牵头督促指导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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