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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新型绿色宜居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黑土地核心区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完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国家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技术指南和省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车辆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零部件制造、玉米深加工、火电、化学和生物制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主要污染物、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等状况;2020年底前,查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污染状况。综合分析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编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分布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2.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县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按照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原则,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油田采矿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到2020年底,建成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配合)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土壤监测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二)实施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质量,促进耕地永续利用。按照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榆树市、农安县等地开展耕地轮作等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程,探索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黑土地保护整治行动,2017年试点面积10万亩。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食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完成省下达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指标。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耕地质量显著提升。(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18年,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以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等产粮大县为试点,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试点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配合)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和园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双阳区要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完善建立全市耕地质量档案,到2020年建立1768.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档案,到2030年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档案,并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等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环境管理。在林地草地分布区域,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草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修复。(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明确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要求。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相关责任方要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审批管理,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不得核发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情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全周期监管,建立并强化土壤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协调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017年,建立并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污染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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