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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六)深化土壤污染源监管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排查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确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各类工业园区、产粮大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集中养殖区为重点监管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2.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同步规划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3.强化企业拆除过程监管。在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指标。(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5.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尾矿库污染管控。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和长效管理,抓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垦。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的尾矿库企业应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
6.规范大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重点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重点监管全市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全面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重点监管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严禁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配合)
7.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建立污水处理厂(站)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水厂(站)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集团配合)
8.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大力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比重,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焚烧处理,关闭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
(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1.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普及和深化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开展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集成推广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术,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着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扩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高毒农药。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供销社等配合)
2.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源、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大力开展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研究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到2020年,全面推行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秸秆还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等配合)
3.加强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集中处置。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严禁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从源头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加大对加厚地膜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的资金补贴力度,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农膜回收与再利用机制。自2017年起,优先在榆树、德惠、农安等产粮大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4.推进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养殖工艺,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5.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水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以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确保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负责)
6.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个。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成全市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八)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配合)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8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等因素,启动2至3个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3.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分析、评估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环境问题。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石油开采、东北老工业基地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等配合)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等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要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备案,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应按照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修复工程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结果报告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备案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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