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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3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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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辅助生产设施

8.1控制室

8.1.1应根据工厂规模和自动化设计原则,设置中央控制室或分车间控制室。

8.1.2 采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新建生产线,宜设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应包含机房、视频控制设备、操作台;

2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在被控区域的适中位置,并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

3 中央控制室应布置在有较好的采光和通风、噪声小、灰尘少、振动小、无有害气体侵袭的位置;

4 控制室内的净空高度宜为2.8m~3.2m。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板架空高度宜为0.25m~0.35m。

8.1.3 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隔声、隔热和通风等措施;

2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和检修等要求;

3室内不应有无关的工艺管道通过。

8.1.4 辅助车间应按需要设置控制室;分车间控制室不宜过于分散。

8.1.5 控制室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 试验室

8.2.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设置试验室。

8.2.2 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要求、产品种类设置一级或两级试验室。两级试验室包括中心试验室与车间检验室。

8.2.3 Ⅰ类工厂必须设置两级试验室。

【条文说明】8.2.3 建筑废弃物成分复杂,来自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建筑废弃物原料组分各不相同,I类工厂要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以及生产高品质的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加大检验频率,车间检验室的有无则是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的关键功能室。

8.2.4 试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位置。

8.2.5 试验室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应具备留样、成形、标准养护、物理性能测试、力学性能测试、化学性能测试等基本功能;并应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分区;精密仪器检验室、力学室、高温室、粉磨室、沥青室等均应单独设立;

2 标准养护室应保温、隔热,室内设置养护试件支架和自动喷淋养护设备,应做好防水、排水;

3 水池应采取沉淀分离措施。

8.2.6 试验室配备的仪器和装置应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

8.2.7 样品室应配备样品柜,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应清楚。储存环境的安全措施应齐全,并应防火、防潮、通风。

8.3 压缩空气站

8.3.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 0004的有关规定。

8.3.2 压缩空气站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宜设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不应布置在粉尘污染的区域。

8.3.3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

8.3.4 压缩空气用于粉状物料充气或输送时,气体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

8.3.5 压缩空气站应设通风装置,当空气压缩机室内吸气时,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外墙应设置进风口,进风口通风面积应满足空气压缩机吸气和设备冷却的要求。

8.3 机电维修车间

8.3.1机修车间宜设置在厂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的装备水平,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的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 机修车间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车间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 机修车间地面荷载宜为2t/m2~3t/m2;

4 机修车间应设置起重设备,满足检修要求。

8.3.2电器设备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车间的配制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确定;

2 电修车间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

3 大、中型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电修车间。

8.4 地磅

8.4.1 原料进厂与再生品出厂的主要货运通道上应设置地磅站。地磅站的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方式、总平面物流运输出入口的布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8.4.2 地磅站位置宜选在工厂的货运出入口处。

8.4.3 地磅计量设备应选用电子汽车衡。

8.4.4 地磅站可露天或半封闭式设计。设计时应计入影响衡器运行计量精度的振动、降雨、气流等影响因素。

8.4.5 地磅站的基础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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