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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质量“测管协同”快速响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办法》要求我省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以及直属单位,要及时响应、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置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有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响应分级
按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分三个快速响应级别
《办法》第五条提出,按照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影响范围,分为III、II、I三个快速响应级别,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响应、调整和解除。
大气环境质量:
II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200(重度污染);
I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300(严重污染);
I级快速响应级别:城市AQI实时报达到500。
水环境质量:
III级快速响应级别:
(一)涉饮用水所在流域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超过地 表水Ⅲ类标准或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毒性值)大于30%;
(二)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三)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3倍以上;
(四)长期未监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断面,检测出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
II级快速响应级别:
(一)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0.5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
(二)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
(三)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I级快速响应级别:
(一)出、入川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1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
(二)其它监测断面污染物日均浓度环比上升2倍以上,同时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
(三)重金属及有毒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
出现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如何响应处置应对?
《办法》第六条指出,省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州)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环境质量异常情况的环境监测工作,实行24小时环境监测数据常态化监控,及时进行响应、调整、解除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
当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出现时,相关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科学、有效地完成环境监测有关数据分析工作,并按污染因子的检测规定时限分析后,根据相关快速响应级别,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同时,再及时核实,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
认定为III级快速响应级别
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采取措施处置应对。同时报告省环境监测总站。
认定为II级快速响应级别
按程序初报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厅相关业务处立即组织对II级快速响应级别的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同时,省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相关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环境质量异常监测工作,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后,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指示要求,由厅相关业务处牵头会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认定为I级快速响应级别
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向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与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会商后,拟定是否启动省级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如无需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由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牵头开展快速响应、处置应对工作。
如需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向环境保护厅厅长汇报情况,由厅长确定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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