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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辖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市、县、乡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网管办、市科协等参与)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具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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