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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局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国土局牵头)。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市规划局牵头)。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牵头)。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各县(区)政府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的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牵头)。对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市发改委牵头)。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工信局牵头)。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商州区、镇安县、洛南县三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安监局牵头)。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计划和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参与)
(二十五)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我市省级产粮大县洛南县、蔬菜基地洛南县和镇安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参与)
(二十六)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生猪养殖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镇村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区及六县县城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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