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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订本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完成省下达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任务。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农用地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牵头综合协调)
(三十三)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同时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引进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多途径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市环科所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市环科所参与)
(三十七)促进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县(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参与)
(四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参与)
(四十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参与)
(四十三)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牵头,市中院、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十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三秦环保世纪行”“行风热线”等作用,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文广局、市粮食局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2017年5月底前,分别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十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各县(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十七)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参与)
(四十八)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县(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市、县(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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