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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通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7-04-19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南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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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防治近岸海域污染。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等水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委等)

42.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海门牡蛎礁、如东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开展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沿海办、农委等)

4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到的乡镇,全部按超采区进行管理。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

4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440个加油站1504个油罐防渗池建设或更新为双层罐改造。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防渗工程建设监管。在部分工业退出土地或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

45.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完成市、县25条城市黑臭河道整治。(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等)

46.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抢救性保护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滨海潮间带等自然湿地;加大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办、水利局等)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47.积极推行差别水价。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并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实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

48.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推进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落实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

49.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启动排污费改排污税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等)

50.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按照《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4〕117号),完善实施细则,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受让方与所在控制单元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51.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2017年1月起,开始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并根据省有关要求,分类提高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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