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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通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7-04-19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南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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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推进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

2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物价局、经信委、质监局)

30.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农委、农发局等)

31.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探索建立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32.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33.持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年度减排计划。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准备工作。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农委、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等)

34.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省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卫计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35.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制度规范;开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和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证、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等)

36.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等)

37.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面推进市县“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委等)

38.深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计委等)

39.强化沿海岸线管控。摸清海岸线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不断提高自然岸线保有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沿海办、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港口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委)

40.严格涉海工程管理。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沿海办、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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