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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2017-04-25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燃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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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保障优质散煤供应。

15.加强储售煤场监管。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

16.强化劣质煤管控。各市要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场的机制和优质民用煤置换规划。各市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全面落实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各项规定,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高染污燃料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7.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各市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8.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省级及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在应急预案中要增加SO2的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和SO2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并按《行动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9.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各市组织对辖区内SO2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尽快完成SO2排放源清单编制,提高SO2精准防控能力。采暖季环境空气中SO2超标严重的城市,要建立SO2浓度预警信息平台,加强SO2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0.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应急响应措施。细化重污染天气燃煤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要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SO2浓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延伸阅读:

山西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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