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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2017-04-28 10: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包装印刷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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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1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厂界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4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车间原辅材料存储及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参见附录A。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米,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则排放速率I时段按表1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Ⅱ时段按表2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6.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排放速率限值Ⅱ时段要求的50%执行。

4.5.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其他控制要求

4.6.1企业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14554中相关要求。

4.6.2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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