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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和例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市、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按照省统一部署,建设日照市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情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我市土壤环境监测资源,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需要,各地可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全覆盖。(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级和重点区县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市、县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山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年底前与省同步构建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粮(油)、蔬菜、果品生产重点区县,需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60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51万亩以上,基本农田数量确保295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144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5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联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各区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地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参加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区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有关责任主体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保护与监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政府(管委)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开展沿海盐碱地绿化试点,有序推进沿海盐碱地绿化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加工、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区县政府(管委)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现有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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