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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05-02 10: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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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工矿企业污染源管控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及现有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及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石材开采、矿石物流和选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对采石场和石料加工厂形成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潜力分析,2018年年底完成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规模为6145亩、新增耕地面积5488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家、省、市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5)强化工业废物处理管理。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探索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工作。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全市至少建成一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1)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示范推广水肥一体化新技术,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按照省安排部署,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联社等参与)

(2)加强地膜污染防治。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联社等参与)

(3)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按照省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要求,做好我市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用水和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要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长期使用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质要求进行灌溉的要调整灌溉用水水源。对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达不到相应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要查明原因,综合整治。(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3.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58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市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依据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影响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探索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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