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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5-02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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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及其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31 号)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81 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2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HJ□□□—2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ement(Clinke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包括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水泥粉磨站。其中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散装水泥转运的排污单位,包括在进行熟料制造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

3.4 新增污染源 New Sources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3.5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Sources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前投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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