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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5-02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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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应当补充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当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认定或备案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首先选择“水泥制造”。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4.3.1 主要生产单元

分为矿山开采、熟料生产、协同处置、水泥粉磨、公用单元等。(排污单位在填报时,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对于选填内容或菜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以自行填报,下同)。

4.3.2 主要工艺

矿山开采包括爆破系统、铲装运输系统、破碎系统等。熟料生产包括破碎系统、预均化系统、贮存系统、生料制备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煅烧系统、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装卸系统、输送系统等。协同处置包括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输送系统。水泥粉磨包括贮存系统、破碎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储存包装系统、物料烘干系统、装卸系统、输送系统等,公用单元包括辅助系统、供水处理系统、输送系统、装卸系统等。

4.3.3 生产设施

矿山开采包括爆破系统(潜孔钻机、其他)、铲装运输系统(铲车、矿车、其他)、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机、运输皮带、其他)等。

熟料生产包括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机、其他),预均化系统(破碎机、其他)、贮存系统(石灰石堆场(封闭、露天)、铝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硅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铁质原料堆场(封闭、露天)、原煤堆场(封闭、露天)、熟料堆场(封闭、露天)、生料库(封闭)、其他堆场(封闭、露天))、生料制备系统(球磨机、立式生料磨、辊压机、其他)、煤粉制备系统(立式磨机、球磨机、其他)、熟料煅烧系统(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冷却机)、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SP 或 PH 锅炉、AQC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冷却塔、其他)、装卸系统(罐车、辅材运输车、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斗提、其他)等。

协同处置包括贮存系统(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预处理系统(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研磨机、磁选机、风选机、气化炉、流化床、热盘炉、干燥机、过滤机、离心机、蒸发器、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管道输送设备、抓料斗、螺旋输送装置、其他)等。

水泥粉磨包括贮存系统(石膏堆场(封闭、露天)、粉煤灰库(封闭)、水泥库(封闭)、其他混合材堆场(封闭、露天))、破碎系统(喂料机、破碎机)、水泥粉磨系统(球磨机、辊压机、立式水泥磨、辊压机与球磨机组合水泥磨、高细磨、选粉机)、水泥储存包装系统(水泥库(封闭)、包装机、散装机)、物料烘干系统(烘干机)、装卸系统(罐车、辅材运输车、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等。

公用单元包括辅助系统(空压机、化验室、机修车间、材料库、储油罐等)、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装卸系统(门机、装船机、罐车等)等。

4.3.4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5 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磨机填写筒体内径和长度或磨盘直径、预热器填写系列数和级数、分解炉填写筒体内径和高度、回转窑填写筒体内径和长度、辊压机填写辊径和长度、发电机填写额定功率、气化炉填写筒体内径、热盘炉填写筒体内径、其他。

4.3.6 产品名称分为熟料、水泥。 4.3.7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实际核定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 — 10 — 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4.3.8 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天数。 4.3.9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包括名称、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等。 4.4.1 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 原辅料名称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矸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包括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混合材(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矸石、其他)。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辅料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

4.4.3 原辅料成

分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对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填报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4.4.4 燃料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

4.4.5 燃料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4.6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和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规定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矿山开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熟料生产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烘干机(磨)、煤磨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协同处置包括贮存、预处理、干燥机、旁路(若有)排气设施等。水泥粉磨包括烘干机(若有)、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公用单元包括转运站、装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根据 GB4915、GB30485、GB14554 确定各废气产污环节污染因子,具体见表 1。矿山开采单元破碎机及其他通风设备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熟料生产单元窑尾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以总 F 计)、氨、汞及其化合物,窑头及其他排放口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协同处置单元贮存、预处理、干燥机等设施废气(若有)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氨、二噁英、重金属等;窑尾、旁路放风系统(若有)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重金属等,窑头及其他排放口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水泥粉磨单元烘干机(若有)排放口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磨及其他排放口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公用单元转运站、装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污染因子为颗粒物。

4.5.2.3 治理设施名称废气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若有)、脱硝系统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还包括贮存、预处理设施及干燥机烘干尾气废气处理系统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废气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玻纤袋式除尘器、聚酯袋式除尘器、诺梅克斯袋式除尘器、聚酰亚胺袋式除尘器、聚四氟乙烯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硝设施(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SNCR、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贮存、预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生物除臭法、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其他)等。 — 12 — 4.5.3 废水 4.5.3.1 类别熟料生产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化验废水及化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协同处置还包括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渗滤液等。水泥粉磨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化验废水),生活污水。

4.5.3.2 污染物种类根据 GB8978 确定各废水产污环节污染因子,具体见表 1。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污染因子为 COD、SS、石油类、pH。垃圾渗滤液污染因子为色度(稀释倍数)、COD、BOD5、悬浮物、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生活污水污染因子为 pH、SS、COD、BOD5、动植物油、氨氮、总磷。

4.5.3.3 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废污水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还包括渗滤液等废水处理系统。

4.5.3.4 污染治理工艺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 /O、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渗滤液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其他。

4.5.3.5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污水处理站、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直接进入地表水体等。 4.5.3.6 排放规律主要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根据流量稳定性和周期性的不同,又分为不同排放类型,具体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表 5。

4.5.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 可行技术可行技术填报应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5.6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环监〔1996〕47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 排放口类型根据水泥工业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囱(窑尾烟囱)、冷却机烟囱(窑头烟囱),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水泥工业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排污单位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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