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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5-02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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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水泥磨、烘干机(磨)、包装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 1。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5.1.2 废水废水排放口包括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直接排放的,应填报废水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间接排放的,应填报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及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新增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4915、GB30485、GB14554 确定。重点地区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时间和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氨和硫化氢为小时排放速率、臭气浓度为一次均值,二噁英为连续测定均值浓度,其余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8978 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浓度排放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附录 A 的要求确定。对于废水不外排的,应根据回用途径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和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具体要求见附录 A)月许可排放量。水泥粉磨站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

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推荐方法

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典型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2。

1.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 12 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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