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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5-02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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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 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353、HJ/T354、HJ/T355 执行。 

7.6.2 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GB/T 15432、HJ/T 55 执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194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494、HJ495 和 HJ/T91 执行。

7.6.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 监测质量

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要求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增加的,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充;排污单位还可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帐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含协同处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8.1.2 生产设施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具体见表 8。

8.1.2.1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回转窑、水泥磨、煤磨、气化炉、冷却机等)、编码、设施规格参数(筒体直径、长度、磨盘直径等)、实际核定产能等。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运行状态、生产负荷、熟料或水泥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其中,生产负荷是指实际产量与实际核定产能之比。

8.1.3 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8.1.3.1 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收尘设施、窑外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设计参数(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

8.1.3.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班次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每小时运行管理信息。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规格参数、风机负荷、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其中针对运行参数应记录以下内容: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袋式除尘器:

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脱硫系统(若有):标态烟气量、原烟气 SO2浓度(折标)、净烟气 SO2浓度(折标)、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 NOx 浓度(折标)、净烟 NOx 浓度(折标)、脱硝剂用量。

涉及 DCS 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提供彩色 DCS 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各一张),注明熟料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画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脱硫 DCS 曲线(若有):水泥窑喂料量(同时给出熟料折算系数)、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 SO2浓度(折算)、脱硫剂使用量、烟气出口温度。

脱硝 DCS 曲线:水泥窑喂料量(同时给出熟料折算系数)、氧含量、烟气量、总排口 NOx 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还原剂使用量、分解炉出口烟气温度。

除尘 DCS 曲线:水泥窑喂料量(同时给出熟料折算系数)、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2.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原辅料储库、固废储库、燃料储库、成品库、预均化库、物料运输系统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厂区降尘洒水次数、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

3.废水治理设施

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8.1.3.3 监测记录信息

1.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2.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表 9 内容。

3.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分别见 8.1.2 中 2 和本节第 2 部分内容。

8.1.3.4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1.净化处理装置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2.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每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正常工况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启停窑等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停窑)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4.旁路放风记录

对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在排污单位进行旁路放风时,应对旁路放风方式、时间、排气量等参数进行记录。 8.2 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一般要求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排污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 报告频次 8.2.2.1 年度执行报告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 半年、月/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上报半年报、月/季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每半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半年报,半年报分为上半年报和下半年报。上半年报应于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告内容为当年一月至六月的许可证执行情况;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上报上半年报,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年报。每年提交年报的,可免报下半年报。每月/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一个月上报一次月报,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报,月/季度报应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半年报或年报的,可免报当月月报或当季季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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