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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5-02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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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报告内容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 D。

8.2.3.2 半年、月/季度执行报告

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 1、第 3 至第 6 部分。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 6 部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第 3 部分中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等。

8.2.3.3 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执行报告

要求对于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仅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为 8.2.3.1 中年度执行报告第 1 至第 7 部分,依据各部分内容要求,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执行报告。

9 合规判定方法

9.1 一般规定

合规是指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9.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9.3 废气

9.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9.3.1.1 正常情况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中,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速率达标是指“任一小时速率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速率要求”、臭气浓度一次均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二噁英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数平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中,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臭气浓度最大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限值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1.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HJ/T397 确定监测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剔除异常值)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 1 小时内不少于 45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由于自动监控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应当参照 HJ/T 75 进行补遗。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GB/T16157 和 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 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3-4 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9.3.1.2 非正常情况对点火升温至投料期间、停窑期间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以及未投加生料的时段,对上述时段冷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30 小时、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室温度高于 400℃)8 小时、停窑 8 小时均不作为 SO2、NOx达标判定时段。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情况,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 4 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60 小时。

9.3.2 排放量合规判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1.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2.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满足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3.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点火、停窑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9.3.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 5.2.4 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9.4 废水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除 pH 值外)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9.4.1 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HJ/T91 确定监测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9.4.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9.4.2.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排放浓度应根据 HJ/T 355、HJ/T 356 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技术规范修订后,按其最新修订版执行,下同。

9.4.2.2 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超标判定原则同执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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