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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2017-05-12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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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其中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底之前全市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强度。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8%,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6年基础上削减100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4.按照“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要求,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变电站、±800千伏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和江北、江南各建设一座50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投产,为实现“以电代煤、以电代气”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开展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1.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我市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延部分、新城区的建成区和主要工业园区。2017年4月底之前制订《关于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

2.全市原则上不予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任务。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4.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加大对企业燃煤质量抽查检测力度,对煤炭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禁止禁燃区散煤加工和销售

巩固禁燃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对在禁燃区范围内加工、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的煤炭煤质抽样检测力度,煤质应当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和监管

1.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准入。在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燃煤锅炉原则上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燃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加快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7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底之前完成对武汉红金龙印务有限公司、武汉虹之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印务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传媒集团印务分公司等一批包装印刷企业和武汉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印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汽车制造企业在底漆、中涂、色漆等环节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改造,在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一厂喷涂废气深度治理改造,废气排放达到国内最严标准要求。新建汽车制造涂装线全面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的清洁生产工艺。在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行业推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低的水性漆。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全面推行绿色印刷。研究制定《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推动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政府采购印刷服务鼓励优先选择取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废气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2017年10月底之前落实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有机溶剂挥发后的废气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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